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于1981年7月成立,是中国教育界开展民间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的全国性组织。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
宗 旨
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成员和合作伙伴
1991年由中国民政部批准为全国性社团组织。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337位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
在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地方协会。目前的团体会员单位共1078家,包括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在国内项目合作伙伴单位1,000多个。
秘书处与5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权威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
2006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2008年成为“联合国新闻部(现名“全球传播部”)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2009年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伙伴”;2011年成为联合国学术影响力项目成员;2014年获得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5A等级称号;2015年当选世界职业院校与技术大学联盟副主席单位;2015年成为东南亚教育部长组织附属会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缩写为CEAI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教育国际交流的学校、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协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配合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中外人文交流事业的发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满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代表中国教育界同各国(地区)教育界开展非官方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民间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国际交流项目,促进中国同各国(地区)各级各类教育组织、机构和人士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涉外教育行业自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从事涉外教育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涉外教育的认证和评估等质量保障工作;
(三)开展国际教育领域学术研究,依照有关规定编辑教育国际交流相关出版物,发布涉外教育领域相关报告和信息,为政府、社会和学校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发挥智库作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开展涉外教育培训、会议、展览、竞赛等活动;
(五)指导和支持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开展工作,为会员发展提供服务;
(六)管理和使用教育国际交流基金;
(七)开展与本协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参与推动本协会事业发展、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任务。其中,营利性组织须与本协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
(四)在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热心协会事业发展、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任务;
(四)在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五)须有两个会员或一个理事推荐;
(六)满足本协会对个人会员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按照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组成,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协会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指导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每个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协会常务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议本协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审定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批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交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报会长批准;
(六)决定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协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群众,团结和凝聚教育外事工作者,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指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6日第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誉会长路甬祥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原院长林文漪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原主席李 滔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原会长柳 斌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原会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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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甬祥 | 林文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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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滔 | 柳 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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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
刘利民 教育部原副部长,欧美同学会副会长、留苏分会会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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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民 |
副会长
林建华 | 北京大学原校长 |
袁 驷 |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郭东明 | 大连理工大学校长 |
焦 扬 | 复旦大学党委书记 |
任少波 | 浙江大学党委书记 |
朱崇实 | 厦门大学原校长 |
路 钢 | 华中科技大学原党委书记 |
周 旬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重庆大学原党委书记 |
倪慧芳 | 云南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长 |
张秀琴 | 中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原大使 |
沈 健 | 江苏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会长 |
王永利 |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